【业务指南】灵活就业人员贷款
线下办理
一、政策规定
(一)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 积金贷款。(包括“商转公 ”、“组合贷 ”、“二手房带押过户 ”业务), 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投资等其他用途。
(二)所购房屋性质为住宅;二手房土地性质为出让。
(三)以家庭为单位,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或二套住宅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一借款申请人对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 1 次公积金贷款;同一套住房可办理先提取后贷款业务。
(四)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 以借款人夫妻双方赤峰市范围内缴存地及购房地住宅套数为准。
· 异地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住房时,只查询借款人及配偶购房地房屋套数。
(五)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按照《赤峰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履行约定义务;
3、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同意授权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信息;
4、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房屋总价比例;
5、能够认可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担保方式;
6、符合公积金中心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7、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期房、现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日期(两者任意一 个不超期限即可)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 3 年, 多层住宅不超过 2 年;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1 年内;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 (协议)之日起 1 年内。
(六)缴存人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贷款担保责任的;
3、灵活就业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贷款的;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继承等取得房产产权的。
(七)灵缴人员及其配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信用管理系统中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单笔贷款或单张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3期)以上的或累计逾期6期(含6期)以上的;
3、单张准贷记卡近两年内透支 180 天以上未还的;
4、存在呆账、核销、止付、司法冻结、被强制执行等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
6、贷记卡存在近 12 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 期记录(不含卡 费、年费);
7、存在近两年内贷款以资抵债等记录;
8、存在近两年内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9、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存在影响贷款失信行为登记的。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八)如存在以下情形,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缴存人及其配偶的贷款申请或已发放贷款的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剩余未还贷款本息:
1、贷款所购房屋纳入征收征拆范围的;
2、所购房屋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的;
3、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4、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事项情形的。
(九)可贷额度:
1、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机制,鼓励“长缴多贷、 多缴多贷 ”,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单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40 万元;
夫妻双方均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60 万元。
※主借人为非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最高额度以主借人为准。
2、灵缴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测算
最高贷款额度(按账户余额测算)=(灵活就业人员+其配偶住房公积 金账户余额) × 倍数(暂定 15 倍);
※倍数:现阶段暂定为 15。赤峰公积金将根据个贷率、资金使用情况等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缴存人及其配偶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二、办理条件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自首月缴纳公积金日期起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满 180 天;
(二)首付款发票金额不低于 20%,贷款不超过房屋总价的 80%(期 房、现房房屋总价以购房合同为准,二手房房屋总价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或购房发票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 并结合市公积金评估价,以其中最低值为准);
(三)夫妻双方不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三、所需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户籍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原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原件;
(四)首付款及购房发票证明: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期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 20%以上首付款发票原件,全款购房的需提供全款发票原件;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现房)的,购房发票原件;
·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 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购房发票原件;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借款申请人自有资金证明原件;
(五)贷款用途证明: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期房)的,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现房)的,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税票;
·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的,过户前至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已通过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过户后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契税税票;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预算书、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预算书、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 契税税票由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
(六)贷款还款账户资料,提供借款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开立的本人 Ⅰ 类银行卡(借记卡);
(七)异地缴存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出示“业务办理电子码 ”, 并参照赤峰市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贷款政策执行;
(八)其他需要的资料。
四、注意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连续停缴达 3 个月及以上经催缴督办仍拒不整改,将上调公积金贷款利率至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连续停缴一年及以上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回其公积金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