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赤住中字〔2019〕20号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作用,防范资金风险。按照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的指导意见》的明确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购房申请支取时间
将现执行的购房支取自首付款支付之日(不动产发票日期)起至申请支取公积金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的规定废止。
调整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有效期限为,自首付款支付之日(不动产发票日期)起一年内;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有效期为交易后开具不动产发票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办理“先支后贷”的,支取有效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将购房贷款只查次数调整为既查次数又查套数。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时,既查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套数,又查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使用次数。以家庭为单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得发放三次以上(含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目前我市房屋产权部门与全市及外省市未实现联网,借款人提供房屋套数证明时,只需提供夫妻双方户籍地及购房地房源证明即可。
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套贷款利率。
支取业务参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三、调整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至20%。将原来我市执行的购房首付款比例规定同时废止。
支取业务参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四、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宜仍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10月20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http://gjj.chifeng.gov.cn/zcjd/1149.jhtml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