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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职责

2018-07-12 11:25:30  浏览次数: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高贷款年限;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预算、决算;审议批准管理中心的费用预算(计划)的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赤峰市支行对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审计部门住房公积金审计情况的通报;

十、审批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办公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大明街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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