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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1-05-24 15:26:25  浏览次数:

 

各旗县区业务部、市中心相关科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发现典型案例的通报》的报告(建金【2020】58号)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照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工作进行了认真梳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现调整政策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调整

(一)单位申请开户缴存公积金,取消提交职工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二)职工离退休办理封存手续的,可提供养老保险离退休行政审批表;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封存手续的,可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审核表。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调整

   (一)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取公积金

1、允许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公积金偿还未还清的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偿还异地贷款的必须是夫妻间户

籍所在地(地级市)的贷款(先落户后购房);

2、允许借款人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连续近12个月内偿还的同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3、一次性还清银行住房贷款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二)司法拍卖购房可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协助通知书及相关的购房提取材料提取公积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可提取职工账户内余额。

(四)退休提取公积金只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五)死亡提取公积金,死亡人公积金余额不足1000元的无需公证,可由配偶或直系亲属凭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死亡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死亡人公积金余额大于1000元(含)的必须通过公证公积金余额由指定继承人提取;两名(含)以上继承人的需公证指定其中一名继承人的银行卡账户为公积金提取账户。

 

(六)租房提取公积金,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并连续足额缴纳的,每间隔 12 个月在本人账户提取租金6000元。

(七)取消大病和已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自缴存之日起到申请贷款,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二)职工在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不再冻结借款职工夫妻双方账户资金。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征信证明的,不需前往人民银行或网点查询夫妻双方征信证明。要求贷款户夫妻双方正式办理贷款前7日内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注册(https://ipcrs.pbccrc.org.cn/),注册好帐号后24 小时内,征信中心会将验证信息发送给注册账户时填写的手机号码内,要求贷款户记住帐户和密码直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窗口办理即可。

(四)调整市区及各旗县二手房评估价格。

(五)各地要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监督力度,确保职工贷款后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对不按时缴交的,追回为本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列为不诚信黑名单记录。

(六)以上政策调整,5月26日开始执行。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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