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3-06-30 15:06:35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旗县区业务部、市中心相关科室、各缴交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内建保金[2021]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2022年赤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318.5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356.00元。最低基数不得低于赤峰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910.0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92.00元。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缴存基数上报审核时间
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申报一次,各缴存单位应于2023年7月25日前完成2023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工作。
三、新缴存基数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