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一、业务介绍: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适用于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限制。
二、办理方式:(代收代办)
1、职工在赤峰购房,但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可前往赤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旗县区各业务部“跨省通办”专窗申请,中心将协助联系其缴存地中心确认是否可以网上查询,如果可以,则引导该职工使用其缴存地中心的网办渠道进行业务办理;如果不可以,则查询其缴存地中心相关的业务政策和该职工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告知该职工。在职工提供材料后,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扫描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传递至该职工的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网上接收相关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业务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反馈至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第一时间向该职工反馈业务办理结果。
2、职工在异地购房,但在赤峰缴存公积金的:可前往购房地公积金中心“跨省通办”专窗申请,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并填写《“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购房地公积金将手续原件扫描并将扫描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传递至赤峰中心。赤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网上接收相关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业务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反馈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