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线下办理
一、政策规定
(一)原商业贷款所抵押房屋性质为住宅;二手房土地性质为出让。
(二)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名下住宅超过3套(含)的,不予办理“商转公”业务。
※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借款人夫妻双方赤峰市范围内缴存地及购房地住宅套数为准;
(三)除原商业贷款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且该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不存在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四)借款申请人须满足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条件,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的记录,原商业贷款不存在连续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情况。
(六)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原商业贷款的,需自行补足贷款差额。
(七)征信信息以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的机构版征信为准,贷款已结清但征信未更新的需等待征信更新;信用卡当前不存在逾期;征信报告上显示借款人及配偶有其他债务的,贷款按月还本付息的,需从借款人每月还贷能力中扣除该贷款的每月还款金额;贷款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需从借款人可贷额度中扣除该贷款使用金额。根据征信逾期情况降低最高贷款比例;超出公积金还款能力规定范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1、贷记卡存在近 12 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 6 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2、商业贷款每月还款额超出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
3、商业贷款每月还款额和公积金贷款每月拟还款额相加超出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
4、48个月内存在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
5、两年内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八)根据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降低最高贷款比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48个月内公积金单笔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
2、两年内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九)借款人及配偶为他人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夫妻双方家庭年收入总额的,不予办理贷款;未超过家庭年收入总额的,在计算公积金可贷金额时扣除担保金额;该笔担保在人民银行征信体现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贷款等情况的,不予办理贷款;担保人撤出担保或担保已结清的,需等待征信更新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条件
(一)公积金缴存职工自首月缴纳公积金日期起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满180天。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不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为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三、所需材料
(一)借款人(含配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借款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三)身份证件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
3、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
4、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四)收入证明
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3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查询其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险工资基数(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3个月的税票明细)。
(五)异地公积金缴存明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贷款需提供异地公积金“业务办理电子码”:
1、借款人本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借款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异地公积金“业务办理电子码”可通过微信搜索“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登录后申请。
※ “业务办理电子码”查询结果与实际缴存、提取、贷款信息不符的,需额外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
(六)购房手续
1、所购房屋为期房,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商品房买卖合同》,2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原件,全款购房的需提供全款发票原件及开发商出具的全款证明。
2、所购房屋为现房,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契税税票。
※ 契税税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
3、所购房屋为二手房,过户前至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过户后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契税税票。
※ 契税税票由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
(七)银行卡
借款人须提供一张以本人身份开设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交通银行所发行的Ι类银行卡(可优先选择工资卡所在银行)。
四、办理渠道
线下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