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状态变更
缴存人状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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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状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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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缴存人状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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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积金账户封存与注销 |
缴存人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予以封存并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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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
以上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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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即办即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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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二)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五)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六)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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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单位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如手续齐全,即办即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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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积金账户封存与(异地)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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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职工跨地区单位调整或调动工作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未被冻结的,其账户资金及缴存使用信息通过全国公积金小程序申请转移到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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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职工也可以(线下办理)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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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缴存人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规定期限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2、封存状态的职工个人信息与公积金中心登记不一致的,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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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业务受理时间(旗县区业务部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作息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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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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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市直业务部: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15号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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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市直业务部:0476--12329 |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