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单位封存/启封
缴存单位封存/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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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单位封存/启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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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缴存单位封存/启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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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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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
单位每次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期间均不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未重新申请缓缴而停缴满1年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中心暂时做账户封存处理;单位申请启封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当于新开户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启封条件的单位不予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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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即办即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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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单位曾申请过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封存后申请启封的,可以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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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业务受理时间(旗县区业务部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作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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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行政事业单位启封: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单位启封: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以上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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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一)单位启封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如手续齐全,即办即结。 (二)单位启封线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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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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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市直业务部: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15号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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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市直业务部:0476--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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