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账户注销
单位账户注销
|
单位账户注销 |
|
|
事项名称 |
单位账户注销 |
|
发布时间 |
|
|
办理期限 |
即办即结 |
|
政策规定 |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
办理条件 |
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可以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
|
办理时间 |
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业务受理时间(旗县区业务部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作息时间): |
|
所需材料 |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申请表》; (二)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三)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
|
办理渠道 |
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如手续齐全,即办即结。
|
|
办理依据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
|
办理机构 |
市直业务部: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15号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
联系方式 |
市直业务部:0476--12329 |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