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单位账户设立
缴存单位账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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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单位账户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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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缴存单位账户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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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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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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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即办即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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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者; (三)在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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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业务受理时间(旗县区业务部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作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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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单位开户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以上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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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一)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如手续齐全,即办即结。 (二)线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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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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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市直业务部: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15号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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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市直业务部:0476--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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